建设殡仪服务站、骨灰堂的审批
来源:本站 发布日期:2016/11/10 点击次数:5439
    建设殡仪服务站、骨灰堂的审批
    许可对象:市、县拟建设殡仪服务站、骨灰堂的殡葬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

    设定依据:《殡葬管理条例》(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)和《省实施〈殡葬管理条例〉办法》
    许可条件
    (一)新建和改造殡仪服务站、骨灰堂已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。
    (二)殡仪服务站、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数量、布局规划符合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。
    (三)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。
    许可数量:依殡葬需要设定。

    许可费用:不收费

   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:
    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、骨灰堂的殡葬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,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:
    1、建设殡仪服务站、骨灰堂的申请报告;
    2、县级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审查意见;
    3、建设殡仪服务站、骨灰堂的可行性报告;
    4、其他有关资料。
    许可时限:20

    许可程序:
    一、受理
    (一)岗位责任人:民政局殡葬改革管理所工作人员
    (二)岗位职责及权限: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,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:
    1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建设殡仪馆、火葬场许可的,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;
    2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民政部门职权范围的,应当书面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;
    3、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,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;
    4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    5、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,符合受理条件要求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;
    6、行政机关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,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,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,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。
    (三)时限:即时
    二、审查
    (一)岗位责任人:民政局殡葬改革管理所负责人
    (二)岗位职责及权限:
    1、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、真实性审查,需要补正材料的,应在5个工作日内,由该所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    2、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,对符合标准的,提出同意意见,报分管局领导审定。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,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,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,需要补充、修改的,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。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,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,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    (三)时限:5
    三、决定
    (一)岗位责任人:分管局领导
    (二)岗位职责及权限: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签发予以许可意见,报请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。不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不予许可,将其申请材料退回,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。
    (三)时限:12
    四、告知与公示
    (一)岗位责任人:民政局殡葬改革管理所工作人员
    (二)岗位职责及权限:
    1、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件后,由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。
    2、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    (三)时限:3

    责任追究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章执行。
    (一)不经批准,擅自动用各类印章,造成不良后果的,追究责任到人。
    (二)工作出现严重失误,造成一定影响的,单位取消评先资格,分管领导、直接责任人取消评先资格。
    (三)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、索贿受贿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的,交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  监督检查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章规定执行。
上一条: 丧葬办理程序
下一条: 建设殡仪馆、火葬场的审批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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